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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日益增多,农民渴望法律知识的了解,来帮助自己得到应有的权益,对此进行了流转合同主要条款的编辑与整理。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37条规定: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:(1)双方当事人的姓名、住所;(2)流转土地的名称、坐落、面积、质量等级;(3)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;(4)流转土地的用途;(5)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;(6)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;(7)违约责任。
释义: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,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,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。发包方不同意,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。采取转包、出租、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,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。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,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。
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:(一)流转方、受流转方的姓名、住所。当事人是农户的,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。(二)流转土地的名称、坐落、面积、质量等级。(三)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,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。(四)流转土地的用途。(五)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。(六)流转金及支付方式。(七)违约责任。除此之外,当事人可约定其他内容。